毫无疑问,终审法院的管辖权,源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基本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基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由于人民入境条例第二及第三次修改,都是由临时立法会通过的,「无证儿童」的代表律师提出质疑临时立法会的合法性(即临立会的成立是否违反了基本法中附件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其逻辑是:假如临立会的设立不附合基本法的规定,则其通过的法律也是无效的。而临立会是特区筹委会根据人大常委会的一些决定而设立的。要考虑临立会的设立是否符合基本法,终审法院认为它无可避免地必须审议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必须注意的是,终审法院承认它的管辖权受基本法第 19(2)&(3)及 158条限制:即它对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行为的审核,只限于特区自治范围之内的事情,而审核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基本法。

终审法院的裁决,是肯定了临立会的合法性。即临立会的设立,是符合基本法的。

但是,笔者认为,终审法院实无必要“审议”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它只要肯定临立会乃筹委会根据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所设立这一个事实,便可肯定临立会的合法性。它实无必要再进一步审议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否符合基本法。它这样做,惹来了「四大护法」对终审法院的批评。

终审法院后来的「澄清」,仍然没有解决它是否有对人大或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