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也是完全违背「一国两制」的原则的」。「审查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不是终审法院的权力……整部《基本法》没有任何地方规定终审法院有这种权力」。

人民大学教授许崇德说:「《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中国其它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必须办理批准手续」。这项条款,属于「中央与特区关系条款」是毫无疑问的。因此,该条款中「中国其它地区的人」的解释权,确实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吴建璠说:「基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特区法院继续保留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的限制,这种限制包括了法院只执行法律而不能对法律提出质疑,也包括作为地方行政区域的法院不能对中央立法提出质疑。」

邝家贤199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