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结论

笔者认为,「裁决」的谬误,主要有两点:首先,终审法院对其自身管辖权的理解有所偏差。这也是裁决引起北京法律专家严厉批评的原因。

讽刺的是,终审法院对其自身管辖权的错误理解,其实并没有影响裁决最关键的结论。

其次,终审法院对基本法第158条的理解,特别是它认为有关的问题属于特区自治范围内,因而可以自行作出解释的看法是错误的。原因已于上文中详述。

那么,「裁决」究竟是「法治」的胜利,抑或是法治的悲哀?

尽管裁决引来各种各样的批评,也尽管有一些人基于种种动机对「裁决」作出争论,笔者认为,「裁决」的确是法治的胜利。

首先,终审法院认真执行其作为基本法的「守护者」的角色,为了维护它所理解的「一国两制」,「特区高度自治」原则,「择善固执」。

第二,北京专家们即使指出了终审法院判决的误差,也只是「以法论法」,对「判决」的具体内容,基本上还是尊重的。而且,他们对判决的批评,也是出于对基本法中「一国两制」方针的维护。

第三,「判决」引起的大辩论,令各界人士更多了解基本法,国内人仕更尊重「两制」,而本港人仕则更能体会「一国」的精神。

各方人仕,都明白「法治」,乃香港成功的基石,因此对裁决的争拗是否危害本港法治极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