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基本法中「一国两制」的精神
1999年1月29日,香港终审法院判决八十五名「无证儿童」得直。这个被评为标志着「香港法治胜利」的判决(“判决”),旋即引起轩然大波。一方面,判决令人担心,港人在内地子女涌入香港会给香港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为香港经济复苏增添困难。另一方面,判决触动了《基本法》中有关「特区自治范围内事务」的灰色地带,究竟中央政府管理事务和涉及中央及特区关系事务的界线该如何界定? 解释《基本法》该依循那些原则? 终审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范围与特区「高度自治」有何关系? 终审法院如何体现「一国两制」的精神?
本文将「以法论法」,尝试从法律观点对判决作出讨论。至于「判决」所引起的社会、经济以至政治问题,则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内。
[I] 「无证儿童」案件中所争论的问题
终审法院于「无证儿童」案件中所要裁决的问题,是有关香港人于内地所生的子女,是否于香港有居留权? 有关之居留权,该如何行使?
于裁决的过程中,终审法院需要就基本法第二十四条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定义作出解释。
终审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沿自基本法第158条人大常委的授权。终审法院要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对以下的问题作出裁决:
(1) 香港居民于内地的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香港居留权?
(2) 该等儿童于出生时,其父或母是否必须已为香港居民? 某人于成